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1-05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5-11-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于田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于田县文化北路**号

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安泰广场**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请求*:请贵局在收到我司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真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投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投诉请求*: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投诉请求*: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投诉请求*: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具体包括;重新审查技术参数,依法修正倾向性内容,确保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有效竞争;重新审视并修订评分标准,保证其依法量化、细化,有明确判断标准,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各评审项的打分细则,如“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地埋式垃圾站安装方案”等均细化了扣分及加分条件,对“缺陷”等术语作出明确定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量化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采购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已经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于****年*月**日在其官网针对“留言编号************: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针对****年*月*日“留言编号************:**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材质证明等材料,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属于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参数支撑和评审依据没有违反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已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将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该办法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年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是为了解供应商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该要求合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本机关保留意见。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