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11-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海县****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金色大唐城*幢*楼
被投诉人*: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号龙腾综合商业中心*栋*号
被投诉人*:福海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福海县博海路**号
五、基本情况
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搏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福海县****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质疑超期”的认定存在时间计算错误,投诉人质疑程序合法,未超出法定时限。
经核实:投诉人质疑时限未超出法定期限,采购人、代理机构未理解掌握关于质疑答复时限的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今后对质疑答复事项加以整改。
投诉事项*: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田间气象站存在虚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经核实: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项目使用的气象设备具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附有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报告中田间气象站主要功能包括“气象设备具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等技术要求,检验结果为“符合”、单项判定为“合格”,其他工作参数也满足《福海县****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中“田间气象站”的工作参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采购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