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决定书
2025-11-07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福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决定书
新疆/阿勒泰-2025-11-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阿勒玛巴克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辟尘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王平大街东路**号*******

被投诉人: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写字楼第*栋**层****号前程志远****号

相关供应商: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写字楼第*栋**层****号前程志远****号

当事人:北京辟尘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王平大街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北京辟尘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鑫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阿勒玛巴克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类型划分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本项目谈判文件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因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均与财务报表一致,其实际划型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经与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核实,其所提供的声明函中“微型企业”的表述系笔误,属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该笔误未影响其“中小企业”资格的实质性认定,亦未对合同履行或成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缺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系统项目经验。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文件中包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因此,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价格显著低于行业合理成本,可能影响履约质量或存在不正当竞争。
经核查,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价格低于行业合理成本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处理结果为:北京辟尘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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