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改造项目(设备类)(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浙宁尚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托万克霍伊拉村深喀大道***号(创客一条街)*幢*层***号
被投诉人:喀什灌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喀什市喀什市深喀大道北侧,经一路东侧(喀什花园农贸市场)*栋***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浙宁尚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民政局于****年*月**日就“喀什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喀什灌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联合体投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存在违法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存在联合体投标行为。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全部投标文件,重点审查了被投诉人喀什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查,投标文件中未见任何联合体投标协议,且其投标声明中明确表示其为独立投标,评审记录亦未显示其以联合体身份参与评审。同时,我局对第二次废标原因进行了调查调查核实,审查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人关于四家公司存在“标书违规操作”的主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仅以‘经发现’‘电话咨询’等单方陈述,在无任何书证、音像资料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形成有效举证,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结果未公布中标标的规格型号”公告内容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审查了本项目中标公告内容,经查,本项目中标公告已依法载明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法定内容,中标标的规格型号已在上传附件信息内列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新疆浙宁尚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