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11-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矿山机电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库车康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东城街道光明社区长江路 **号鹏程嘉苑居住小区商业楼*层商铺***室
被投诉人*: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 ** 号
被投诉人*:和田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和田市*** 国道*** 号
五、基本情况
库车康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和田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和田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矿山机电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根据质疑回复我公司提出投诉:甘肃奥翔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和《技术参数投标及偏离说明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详细列明了采购标的物的参数、型号、规格等内容,为什么交易中心在发布结果公告中仅填写了型号,却未填写规格。
投诉事项二:甘肃奥翔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山东东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证明资料,有效证明“甘肃奥翔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从业人数***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信息属实回复函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本次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中缺少规格信息;针对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厂家关于相关数据信息的澄清函及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准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本项投诉。综上,成立的投诉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