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年江格勒斯乡农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叶城县时光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核桃大道北路(艾海提·麦麦提综合楼)*层*号商铺
被投诉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人民政府
地址:叶城县江格勒斯乡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新疆德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市河畔社区世纪大道南路**号中亚商贸城**幢*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格式要求否决我方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中资格项里要求重大违法记录内容含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通常指***万元以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叶城县时光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违法记录只声明了含较大数额罚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设置具有排他性的技术参数,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质疑时间为*月**日,已超过质疑期,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价格畸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叶城县****年江格勒斯乡农机采购项目预算价***万元,中标价***.**万元,中标金额未超过预算价,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叶城县时光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