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11-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勒泰市****年春季人居环境整治树木补植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铁热木乡*村*组***号
被投诉人*: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阿勒泰市
被投诉人*: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
五、基本情况
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阿勒泰市****年春季人居环境整治树木补植项目”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提出质疑,该公司称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质疑,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类似业绩”进行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制造商不具备生产制造资质,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采购人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做出质疑答复,违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对业绩的年限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此项目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该项目资格审查人员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及类似项目要求进行的资格审查,你公司提供的****年的业绩不属于类似项目要求中“****年*****年度”的年限范围,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阿勒泰市林业和草原局核实,新疆森瑞源绿化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并且生产地点为阿勒泰市阿克土木斯克。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模块查询内容与投诉人提供的不一致,“生产地点”不是投诉人提供资料上的“只经营不生产”,而是“阿勒泰市阿克土木斯克”,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喀什升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寄往采购人的快递收件人联系电话后四位“****”与该项目采购公告中留下的采购人联系电话“***********”不一致,采购人至今未收到质疑函;寄往代理机构的快递收件人是“阿勒泰市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后四位“****”与该项目采购公告中留下的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不一致,代理机构至今未收到质疑函,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 处理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勒泰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