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11-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纤维检验所****年棉花公证检验及纺织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普瑞美(江苏)纺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地址:伊宁市光明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惠合正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西环路***号开元新城*号楼**号(写字楼)
五、基本情况
普瑞美(江苏)纺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惠合正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纤维检验所****年棉花公证检验及纺织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三次)(项目编号:****************包号:标项*)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四、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经向被投诉人核实,该项目已履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中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