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号果岭新天地*座****—****
被投诉人:阿克苏耀频亿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前进社区前进路*号(原地区审计局、发改委办公楼)三楼****号办公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未严格按照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拟中标方投标文件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未严格按照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拟中标方投标文件”的投诉事项。
经调查,根据《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商务技术标评分标准*投标货物的质量保证及需求指标要求,需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该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人为供应商或制造商,故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系列证书均认可。
经核查,被投诉人的《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投标文件》第***至***页均提供制造商有效期内三体系认证证书,故被投诉人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未发现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拟中标方投标文件的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