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什县巨鑫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依麻木镇亚贝希(*)村*组**号
被投诉人: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评审小组
地址:乌什县正义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阿克苏耀频亿纳商贸有限公司业绩造假;
投诉事项*: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工业行业规定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而中标人阿克苏耀频亿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棉帐篷、指挥帐篷制造商为“河北亚图帐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按照划分标准应该为小型企业而不是中型企业,这属于书写错误。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阿克苏耀频亿纳商贸有限公司业绩造假”的投诉事项。经调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及业绩确认函等相关材料,投诉人采用内部邀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线下方式进行。经核查,被投诉人的《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投标文件》(项目编号:***[****]****)第***页至***页分别提供三个业绩的合同原件扫描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对于一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条件,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这为线下邀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该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方已通过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业绩证明,线下采购活动也应遵循这一规定。
*、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分标准填写错误”的投诉事项。经调查,阿克苏耀频亿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棉帐篷、指挥帐篷制造商为河北亚通潘图帐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按照划分标准应该为小型企业。经核查,根据《乌什县****年补充损耗采购应急救灾物资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文件第**页第*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该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经查,被投诉人在报价评审过程中未享受中小企业报价的价格扣除政策,除将小型企业填写为中型企业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没有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到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第***页***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某供应商为中型企业,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为小型企业,是否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
答:不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均有资格参加,该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没有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