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5-11-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年吉木萨尔县玉米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标项一(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农集优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农业园区核心区丘*栋*单元四层*******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户
被投诉人*: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美仑环球港*号写字楼****室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吉木萨尔县第二集中办公区*号楼***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中农集优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吉木萨尔县玉米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标项一(二次)(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关于****年吉木萨尔县玉米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标项一(二次)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经查证,中标单位“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公示的球孢白僵菌可分散油悬浮剂农药产品制造商为“永济市环球生物制剂厂”,但根据国家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开信息,该制造商未取得“可分散油悬浮剂”类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年吉木萨尔县玉米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标项一(二次),预算金额**万元,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年*月**日开标,通过“政采云”平台抽取*名专家参与评标,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有*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新疆中农集优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质疑事项作出回复: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投标中提供的球孢白僵菌可分散油悬浮剂,其委托关系、企业资质(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均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吉木萨尔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对中标人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复核,核查结果属实,先科正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为永济市环球生物制剂厂,生产范围载明“水剂、乳油、水剂(仅限非化学农药)”,不含“可分散油悬浮剂”,投标文件未附“可分散油悬浮剂”《委托加工协议》,先科正大实际投标的“球孢白僵菌可分散油悬浮剂”超出永济市环球生物制剂厂生产许可范围。《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杀虫真菌制造商为永济环球生物制剂厂”。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公示的“球孢白僵菌可分散油悬浮剂”农药产品制造商为“永济市环球生物制剂厂”,但根据国家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开信息,该制造商未取得“可分散油悬浮剂”类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投标文件中未附《委托加工协议》情况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额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