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5-11-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萨尔镇沙河村大蒜产业电力基础设施提升示范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村北**号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
被投诉人*: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友好和谐国际广场*****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吉木萨尔镇沙河村大蒜产业电力基础设施提升示范项目(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关于吉木萨尔镇沙河村大蒜产业电力基础设施提升示范项目质疑回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信息查询不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事项,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询问函”,****年*月**日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函回复,该质疑事项源于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员在编制标书、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的工作失误误将制造商正确名称“新疆欧力义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书写为“新疆欧力义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器”与“气”一字之差,导致在查询制造商信息时出现障碍,并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并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制造商授权书》原件。****年*月**日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发“关于吉木萨尔镇沙河村大蒜产业电力基础设施提升示范项目质疑情况说明”,征求是否继续让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中标人的义务。****年*月**日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回复,提出的质疑事项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作出明确答复,本项目中标结果维持不变,同意由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中标人义务。****年*月**日新疆宏硕诚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定州腾之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对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投标文件:*.制造商授权书中制造商名称填写为新疆欧力义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章为新疆欧力义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高低压电器质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实验)报告中名称及签章均为新疆欧力义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名称填写为新疆欧力义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年**月**日,本机关向评审该项目的五位专家发出“关于核实吉木萨尔镇沙河村大蒜产业电力基础设施提升示范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的函”,****年**月**日专家核实意见及结论为:*.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无偏离;*.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新疆欧力义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查不到,根据中标单位给予的回复函可知,原投标文件中“电器”误写为“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认定中标单位回复函未实质性改变原投标内容,制造商法律主体未改变,中标单位中小企业资格未改变,经专家小组复核,判定为其形式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信息查询不到事项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五名评审专家复核,意见为原投标文件中制造商新疆欧力义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电器”误写为“电气”,判定其形式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所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