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5-11-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采购肥料)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农绿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州路街道屯河北路新天地商务港*层***室(**区*丘**栋)
被投诉人:新疆昌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松他南路**院恒远大酒店*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构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承诺书”为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属于超出招标文件范围增设评标标准;新疆昌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定“投诉人未承诺满足其他条款”,系事实认定错误,评审及答复均违法违规。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乌鲁木齐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标的“复合肥料”的制造商为“阿拉尔市远大肥料加工厂”,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制造商未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和“复合肥登记证(备案)”,该制造商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复合肥“原装合格正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中标单位投标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应属无效。新疆昌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仅以“免登记”为由回避备案义务,系答复遗漏法定要求,中标结果应属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年粮油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采购化肥)二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设定承诺书形式要求的情况下,以“未提供承诺书”为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阿拉尔市远大肥料加工厂已依法取得有效的复合肥生产许可证,并完成复合肥生产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