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国产)——标项五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岗井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河东街**号楼
被投诉人: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西鸿世嘉小区二期*号楼*号房**楼
五、基本情况
江西岗井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国产)——标项五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我司投标价格为*******元,而中标单位海王银河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比我司高出******元。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分的评审标准,价格越低通常得分越高。而我司在没有其他负偏离的情况下,为什么我司分数比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分数差距如此之大,海王银河医疗有限公司中标分数为**.**分,而我司在没有负偏离以及价格还更便宜的情况下却只得分**.**分,我司严重怀疑招标公司及评审专家,弄虚作假,包庇他人,徇私舞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复核,投诉人江西岗井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对应佐证材料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多项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评审专家已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诉人该项指标予以相应扣分,复核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一致,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