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5-11-17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吐鲁番-2025-11-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年物业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艾德莱斯路***号***室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艾德莱斯路***号(院内平房)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实验中学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月光湖路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丝绸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号天山府商业楼*区***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吐鲁番市实验中学于****年*月**日就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年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我公司于****年*月**日向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年物业服务项目》提出质疑,并递交了质疑函。但至今未收到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
投诉事项二: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在《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年物业服务项目》中标结果还未进行公布时就私下联系,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卓东带领一行人就进入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对相关工作人员宣布本单位《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中标并进行工作调查及询问。
经查:*.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该项目采购人吐鲁番市实验中学通知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来到吐鲁番市实验中学,与公司负责人见面,了解履约能力;
*.该项目采购人吐鲁番市实验中学于****年*月**日就质疑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答复;
*.代理机构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相关当事人投诉答复函、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中标结果公告截图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接到质疑函后,采购人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在规定时间内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及《政府采购代理协议》第四项第十条“若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质疑事项,请甲方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答复处理,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助”等规定,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代理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必须答复的法定义务。本项目质疑事项是针对采购人的,代理机构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无授权,未单独做出答复,不视为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在中标结果确定并公告前,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联系,并通知来校见面了解履约能力,这一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程序。最终中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新疆福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因了解履约能力的行为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二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发现该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另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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