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基础教育设施设备提升(体育教育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申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片区环湖西二路***号
被投诉人: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莎车县市民中心三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于向本机构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投诉事项*::质疑函答复内容似是而非,我方质疑的是“体育大数据平台及其参数”(县级管理平台),中标方回复的内容是“智慧校区”校级管理平台,与质疑内容和对象明显不符。投诉事项*:在我方正式的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全。投诉事项*:在我方正式的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供应商答复“案例中学号等信息属于虚拟内容”。与科技公司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是维护企业信用,保障消费者权益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的企业诚信原则不符。投诉事项
*:在我方正式的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供应商答复内容造假,答复内容只有功能图标,没有检测功能过程和结果显示。投诉事项*:在我方正式的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供应商答复内容造假。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未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答复资料中体育大数据平台的产品功能展示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专家出具了说明,都证实了产品参数、功能是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支持区市层级多学校测试体测,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提出“质疑内容和答复内容不符“的问题,不影响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有效性认定。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认真查阅该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针对投诉人提出“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全”的问题,不影响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有效性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因官网查询的展示截图可能存在广告夸大宣传、产品更新不及时等情形,不具有单独证明的依据,同时因学生学号涉及学校方及学生个人数据隐私,制造商上海领感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提供的宣传材料中为保护个人隐私权利,采取虚拟学号,宣传材料只为功能演示示意,一切以实际设备功能为准。且此宣传内容并未作为此次投标证明项,与此次项目投标并无关联,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供应商答复内容造假”无事实依据,因此针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中标方应标产品*数据存储服务器 (核心产品★)宝德********的官网截图显示:“采用***** ****系列高性能芯片组,支持第二代英特尔®志强®可扩展系列处理器”,中标方在本次项目中的应标产品*数据存储服务器 (核心产品★)宝德********的服务器管理系统采用国产自研管理芯片:*************,符合国产自研管理芯片要求。同时通过查看中标方应标产品*数据存储服务器(核心产品★)宝德********的产品功能展示及参数证明材料,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经征询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审专家出具的说明也充分证实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认定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