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19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莎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5-1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民政局殡仪馆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号楼***号

被投诉人*莎车县民政局

地址:莎车县文化西路**号院

被投诉人*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莎车县市民中心三楼

相关供应商: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于向本机构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不服采购人关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无划型问题”的答复,认为中标人声明函存在划型错误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不服采购人关于“中标人声明函书写错误不构成偏离的答复,认为书写错误导致未实质性响应,应认定为无效投标。采购人刻意扭曲实质性响应法定规定,包庇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废标行为。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评标监督职责,对中标人标的填写错误视而不见,构成程序违法与失职包庇。投诉事项*:以上事实足以合理怀疑采购人与中标人存在不当关联,且采购人通过不合理答复刻意偏袒中标人、掩盖其违法违规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实,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误将“小型企业”填写为“微型企业”,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环节已发现该问题并要求中标人做出澄清,且澄清内容未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也未改变中小企业身份认定,属于非实质性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明确采购标的为“智能转换三模三门太平柜”、“骨灰存放架”(数量单穴***门、双穴***门),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标的名称的表述为“智能转换、三模三门太平柜”和“骨灰存放架(单穴)、骨灰存放架(双穴)”,上述文字表述存有瑕疵,但查看其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参数及技术偏离表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对标的的核心特征及功能描述产生实质性改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确存在“智能转换、三模三门太平柜”误加顿号及“骨灰存放架(单穴)、骨灰存放架(双穴)”拆分表述的文件瑕疵,但投标文件的规格参数、技术偏离表等核心响应文件均明确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对标的的核心特征及功能描述产生实质性改变。中标人文字错误属于明显疏漏,未导致标的识别混乱,且投标文件核心内容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瑕疵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现有证据显示,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履行组织评标,提供评审所需资料等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形,也未发现其存在刻意忽视投标文件瑕疵、扭曲评审标准或包庇中标人的行为,故改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认真查阅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采购人提供的投诉答复等相关档案资料,未发现采购人与中标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或不当关联的任何证据,采购人针对声明函瑕疵的答复与我办核查结论一致,均基于“文字疏漏不影响实质性响应”的客观事实,符合政府采购鼓励精准扶持中小企业,不因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的政策导向。经全面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未发现程序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的答复不存在“不合理偏袒”或“掩盖违法违规”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认定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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