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19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莎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5-1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教育设施设备购置(中小学护眼灯改造)项目(四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汇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巷****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口岸联检大厅办公室*号

被投诉人*莎车县教育局

地址:莎车县齐乃巴格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亚欧财富广场*座****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村深喀大道***号(喀什万福大厦)*幢*层***号********

相关供应商*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南路***号之二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构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补正后投诉函并依法受理。投诉事项*:本招标项目以我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第**项中**.*、**.*、**.*、**.*条款承诺书为由取消我公司竞标资格,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以排挤潜在供应商的非法手段达到让特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投诉事项*: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投诉事项*:中标公司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为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而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数次参加同类的***教室灯、***黑板灯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每次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企业信息都不一致,大相径庭,前后矛盾,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不良行为。据此,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应该无效,并应对其一并追究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相关责任;投诉事项*:本次项目商务技术的评审打分,存在对中标公司畸高提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页明确将“**.*(不得分包、**.*(不得转包)、**.*(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按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条款列为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页第六章*.*.* 款明确规定实质性条件需逐条单独出具承诺书,未按要求承诺的视为未能实质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新疆汇立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页**.*、第**页**.*、第***页****页中商务需求承诺书*中仅在对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虚假证明材料的承诺函等零星提及相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上述*项实质性条款逐条单独出具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实质性响应的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取消新疆汇立科技有限公司竞标资格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以非法手段排挤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公司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黑板灯”错误填写为“***教室灯”,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技术证明文件等均准确载明“***黑板灯”和“***教室灯”的制造商为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品牌为“九牛极光”,且制造商为小型企业。征询原评审委会意见,评审委员会明确该错误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无主观动机,属于细微偏差,不改变企业实际规模或类型、不改变政策享受资格。综上,中标公司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文字错误属于细微偏差,无主观故意,未改变“两个标的均由小型企业制造”的核心事实,且投标文件其他材料可佐证其真实性,符合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条件,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公司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为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我局就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向其注册所在地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函核实,该主管部门复函明确了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应的小型标准,与该项目中标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心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制造商声明函中人员等数据的差异,并未影响企业的划型结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作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非核心数据的细微差异未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新疆汇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价格得分的异议,核查确认投诉人在计算价格分时,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且已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报价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而政府采购项目中是遵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依据”的规定。评审专家是以通过全部审查的有效投标报价为基础计算基准价,进而核定中标公司新疆荣辉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得分为**.**分,同时严格对照商务技术评审指标逐项打分,中标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最终获得**分。整个评审过程严格依照既定的评审程序进行,依据充分、流程合规,未发现存在对中标公司畸高提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投诉人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认定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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