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厨房餐厅住宿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军用饮食供应站
地址:喀什市火车站北侧***米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电子交易大楼
五、基本情况
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厨房餐厅住宿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核心产品★智能炒菜机(电磁)(型号******)严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复核,被投诉单位深圳汇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名称为智能炒菜机(电磁),产品型号为******,生产厂家为佛山市膳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功率值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检报告功率值相符。投诉单位提供的质检报告与中标供应商投标的产品型号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投诉供应商仅以网上查询信息作为举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投诉方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且中标人已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