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1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医医院心病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思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县城扶吉高速挂线东侧(南方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栋*******铺**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医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晓洲企业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号金盛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参数中的经皮血管内超声技术参数为某公司的独家参数,相关参数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针对投诉事项*,该项技术参数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相关参数仅作为参考该设备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不作为该设备的品牌要求,投诉书中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的质疑,因各项技术参数是评估病情的关键功能学指标,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不予修改,且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第**条技术参数存在设置偏高,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修改该条参数。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参数后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