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1-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知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号创业大厦*段一层****
被投诉人*: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次)评审小组
地址:/
被投诉人*:伽师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伽师县行政审批局四楼(伽师县花园路*号)
被投诉人*: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伽师县铁日木乡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新疆知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次)提出质疑,****年**月**日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次)评审小组予以答复。****年**月**日,向伽师县财政局提交了投诉书,并受理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越权答复质疑,违反法定主体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号令)第五条、第十四条,答复质疑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仅是“协助”。由评审小组自行署名答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请求财政部门进行核查,确认被投诉人*(评审小组)作出的该份《质疑答复函》应视为无效,评审小组越权违规且既做评委又越权剥夺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定权利和责任,本项目招标评标过程可能存在违规违反程序。请求财政主管单位启动监督检查评审过程处理相关责任人。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评审小组引用法律错误,我公司是提出的质疑,而不是投诉,不应引用投诉相关条款,质疑答复见图*。引用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规范‘投诉’行为的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来答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此为适用法律主体错误,混淆了‘质疑’与‘投诉’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其答复于法无据。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函中事实依据截图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我单位作为质疑人并无捏事实和提供虚假材料。回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投诉人捏造事实。。。。。”的条款来回应我方质疑,评审小组在未核实招标文件自身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即武断地认定我公司“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评审小组回复罔顾事实、诬陷恐吓质疑人,评审小组引用法律错误且出现了答复内容敷衍塞责、答非所问,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请求财政主管单位核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投诉事项*、评委会评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评委会应当停止评标。
投诉事项*、 经“伽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次)(*****(**)*******)”评审小组,我公司标项*竞标文件未实质性的响应采购文件内容。未实质响应内容:“项目名称错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竞标无效。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不存在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的情形,评委会以此为由认定竞标无效,属于错误认定无效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投标无效的规定。我公司竞标文件不属于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内容,不应作为竞标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号令)第五条、第十四条,答复质疑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仅是“协助”。因此视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我机关确认被投诉人*(评审小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视为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我机关确认被投诉人*(评审小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视为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之规定,停止评标是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等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特殊情形,此问题不属于重大缺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单位澄清的机会,但未让投标单位作出澄清说明,此行为影响采购的公正性,我机关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伽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伽师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