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5-1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州区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铭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号办公楼阿拉丁电商产业园*****室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伊州区爱国南路*号农业农村局办公楼
被投诉人*: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密天山北路京龙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新疆铭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年**月*日,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投诉,现已办理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未延期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核查,****年**月**日,新疆铭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质疑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更正,并于****年**月**发布了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之规定,该项目自**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月**日,满足文件要求的**天,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对团队人员配备设置评分标准要求不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核查,该项目采购内容不仅包括设备采购,还包含了对所采购设备的安装。故对潜在供应商的要求除了能够提供符合技术参数标准的设备外,还要求能够完成设备的安装、维保以及设备使用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经专家论证,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有机肥加工设备、固态有机肥发酵罐”需要进行现场设备基础施工,安装及调试,该部分预算资金占总预算金额的**%以上。采购内容包括固态有机肥发酵罐、翻抛机、各类风机、皮带机、立式破碎机、滚筒筛分机、有机无机原料自动配料系统、卧式双螺旋搅拌、缓冲料仓、皮带式粉料自动包装系统、电控系统等,涉及机械组装、控制系统、动力接线、系统调试运行、操作人员培训及质保期售后维修等工作,机电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设备原理、解决安装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确保调试运行的准确性及操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招标文件对团队人员配备设置的评分要求与采购需求高度相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