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1-28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5-11-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垃圾收集及转运设施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疆托克逊县托克逊镇九龙中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军垦广场团结东街**幢*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一条(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
贵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托克逊县垃圾收集及转运设施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的投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投诉内容与此前质疑事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受理部分: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不予受理部分:投诉书中事项*、事项*的诉求,因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超出质疑范围,依据**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项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修改后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经核实,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各评审项的打分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采购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已经依法量化和细化。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经核实,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实施包含四类垃圾桶安装、地埋垃圾桶基坑开挖及地面恢复等机械作业施工内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该资质涵盖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叄级资质为最低等级,完全能覆盖项目工程量与技术难度,未抬高准入门槛。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逾期未答复我公司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核实,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月*日**:**分向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箱发送质疑函,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月**日将质疑回复函已纸质版邮件形式寄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受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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