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2-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资金(第二批)项目(第二十中学设备采购)标项二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叶城县教育局
地址:叶城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叶城县采购中心
地址:叶城县人民政府*楼
五、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叶城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资金(第二批)项目(第二十中学设备采购)标项二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年*月**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年**月**日
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对“叶城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资金(第二批)项目(第二十中学设备采购)标项二”质疑回复内容不满,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设定的多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及倾向性,严重指向特定品牌“希沃”(*****),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智慧黑板参数精准指向“希沃”品牌产品。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门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调查,该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设定的多项技术参数,多个品牌的同类型产品均能满足该采购文件对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少于*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判定该技术参数设定不存在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文件,“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