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04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鄯善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5-12-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鄯善县新城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在评分标准部分,已对“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各项评审因素设置了明确的评审细则。并均对“缺陷”等可能产生歧义的关键术语进行了清晰界定,确保了评审专家在打分时有明确、统一的客观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对业绩主体已作出明确界定,此项要求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一致,并未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鄯善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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