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15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5-12-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购买抢险救援装备(无人机及配套)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中岳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剑山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名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夏合夏格村*组***号**号房

相关供应商:华启天成(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乐路*号多彩科创园*座***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人新疆名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大型运载无人机产品为华启天成****,该产品涉嫌参数造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人新疆名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大型运载无人机产品为华启天成****,该产品涉嫌参数造假”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华启天成(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制造的****型大型运载无人机于****年*月**日生产制造,****年*月**日,华启天成(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至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年*月*日,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主测型号****行业应用无人机《检验报告》。根据《乌什县购买抢险救援装备(无人机及配套)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条第一项“大型运载无人机套装”技术参数要求,本单位核对了主测型号****行业应用无人机《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之规定,该条款还明确产品质量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认定产品是否为虚假产品,核心看其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存在以假充真等情形,而非取决于网上是否可查产品信息。经核实,****型大型运载无人机已具备“生产合格证”、《检验报告》、《行业无人机****操作手册》。故不涉嫌参数造假的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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