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2-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四所高中教学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学思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平庄西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
地址:喀什市乔格里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学思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于****年**月*日就“喀什市四所高中教学仪器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在“智慧黑板”技术参数中指定“嵌入式系统版本≥*******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多处使用“优质”等模糊不清、不可量化的词语描述产品(如“优质不锈钢”“优质气杆”等),且“升降电源”“防腐风机”等产品关键参数(电源电压)缺失,导致采购需求不明确,评审标准不统一,构成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三:采购清单中,对“学生实验桌”检测项目、“智能吊装集成箱体”外观性能等技术要求,未明确其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编号及名称,以此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存在上述违法及不规范情形,导致不公平竞争,请求责令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质疑答复函等全部材料,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核实。查明事实如下:
(一)招标文件“智慧黑板”技术参数中确设定为“嵌入式系统版本≥******* **”。采购人解释称,该设定是基于本市高中现有教学软件生态、数字资源平台兼容性及未来统一维护管理的功能性需求。
(二)招标文件在“教师演示台”“教师椅”“水嘴”等产品的材质描述中使用了“优质”等词语;在“升降电源”参数中未列明电源电压,“防腐风机”参数中列明额定功率为*.***但未列明电源电压。
(三)招标文件对“学生实验桌”要求提供包含“抗菌性能、耐化学腐蚀性能”等项目的检测报告,对“智能吊装集成箱体”的金属件、塑料件外观提出了具体性能要求,但均未明确其所依据的标准编号及名称。
(四)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中未将“优质”作为独立的评审因素或评分项。技术部分评审主要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规格响应表等客观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判。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采购人情况说明、质疑答复函、投诉书及附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判断是否构成歧视待遇的关键在于技术要求是否不合理地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嵌入式系统版本≥******* **”为量化、开放的技术指标,设定的是性能下限,未指定任何特定品牌、型号或唯一供应商。采购人说明此要求系基于保障与现有教学软件生态兼容及统一运维的合理功能目标。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或存在其他同等性能水平且能满足前述兼容性需求的主流操作系统因此被不当排除。该技术选择虽可能产生事实上的市场影响,但其源于功能性考量,而非旨在非法限制竞争,故不构成法律禁止的歧视性条款。投诉事项一缺乏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使用“优质”等模糊词语,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十一条关于采购需求应“明确”的规定;个别参数缺失,亦属需求“不完整”的编制瑕疵,但未影响公平竞争的分析。首先,评审办法未将“优质”设为评审因素,评审依赖于供应商提供的客观证明材料,该描述未实质影响评审的客观性与可比性。其次,对于“防腐风机”,结合其额定功率*.***及高中实验室的常规使用场景,供应商可合理推知其适用标准工业电压,该信息缺失未达到足以导致供应商无法响应或造成评审标准混乱的程度。上述瑕疵尚未对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性、根本性的损害,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将要求采购人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予以规范。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技术要求未列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不符合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要求,可能在不同供应商间引发理解上的细微差异未构成歧视的关键判断。相关检测要求和外观工艺描述(如“无脱焊、虚焊”)具有行业普遍认知。评审的核心依据是供应商提供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报告本身即是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的权威判定。投诉人未能证明,因标准编号未列明,导致了合规供应商的产品被错误否决,或评审专家采用了不公正、不一致的评判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将要求采购人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予以规范。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三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上海学思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投诉人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