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12-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星斗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二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文旅夜市步行街**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河南星斗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期)二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经过质疑后,代理机构发布的更正公告。更改了招标参数,但参数设置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倾向品牌为岛津。
投诉事项*: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仍然表述不清、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请求贵单位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评分标准重新评估和修订,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参数修改为更广泛品牌都能满足的、描述功能需求通用技术指标,以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事项*回复:本次招标的参数在发布之前已经做过市场调查,以避免响应产品不足*家品牌,市场上除了投诉函中提到的岛津品牌以外,至少有赛默飞*** *********、华大吉比爱*** *********、德米特*********、爱湾医学****** ******、丰华生物*********、英盛生物** ***** ******、美康生物*******等同时满足,且投诉中已提出岛津、安捷伦、赛默飞至少三个品牌满足要求。投诉事项*回复:①我公司二次更正招标文件是在技术评分办法中取消了【标记“★”的指标是核心技术条款,必须满足或者优于,如不符合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投标将予以拒绝】此项更正内容为货物技术参数符合性审查必须满足的条件,不能作为技术评分内容的评分标准,因此不涉及评委评分,属于符合性审查的内容条款,所以我公司将此项内容加在了“符合性审查第*条中”,而不是删除了此项内容,所以不存在评分要求与技术前后要求不一致的情况。②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页明确标注:标记“★”的指标是核心参数,而在招标文件***页符合性审查第*条中也明确写了“投标文件货物的核心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若货物的核心参数是不符合则不能通过本项目的符合性评审,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符合性评审”中也未说明若带“★”参数不符合或负偏离是否要废除投标人资格。③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有下列描述:“未标记的指标为一般技术参数,一般参数超过*项(含)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此项内容是采购清单中采购需求,此内容不符合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属于符合评审,并非打分项,此项内容写在“符合性审查中第**条中进行了阐述”,而符合性审查只是审查符合或不符合。
经审查查明:
(一)经核查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涉及的三个参数在质疑阶段未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针对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仍然表述不清、设置不合理事项。经核查:*.该项目经过质疑后,代理公司已将“★核心技术条款”指标内容从技术评分标准中删除,仅作为符合性审查环节中的审查内容;*.符合性审查第*条阐述了“投标文件货物的核心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在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页)中已明确标记“★”的指标为核心技术参数;*.采购清单中“一般技术参数超过*项(含)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属于符合性评审范畴,不属于打分项,已在符合性评审第**条中阐述。
综上,该项目投诉事项一涉及的参数与质疑事项一中的参数完全不同,未在质疑阶段提出;投诉事项二中内容在招标文件已有合理、明确的设置。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诉书、河南星斗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等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