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2-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 ***********
二、项目名称:化工实验安全和环境安全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兴业达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三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文化东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宏秉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古勒巴格社区友谊北路**号阿克苏丝路古镇奇石玉石博览旅游文化中心一期**号楼**号*层***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成都兴业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不服阿克苏宏秉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新疆新诺睿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声级计”的制造商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控股企业为日本理音株式会社(リオン株式会社)。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新疆新诺睿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投“水池+三口水龙头+滴水架”中的“三口水龙头”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成交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投标应当无效。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供应商新疆新诺睿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经核实,上海理音的股东为国外企业“リオン株式会社”,但该国外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大企业”。该办法明确“大企业”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适用中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国外企业未纳入该范畴,其控股关系不适用该条款中“直接控股”的排除性规定。*.经中标供应商补充说明,其提供的“三口水龙头”由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该配件已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供货时将随整体产品一并提供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阶段,询价小组已核实该整体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发现违规情形。
被投诉人*答复称:*.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核实其属于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并出具了相应说明函;其控股股东“リオン株式会社”为国外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大企业”范畴,其控股关系不适用该条款的排除性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完整、格式合规,所声明的制造商均符合中国境内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投诉人关于“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因国外企业控股构成与大企业直接控股关系”的主张缺乏法规依据。*.“三口水龙头”为“水池+三口水龙头+滴水架”(型号*****.*,制造商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配套配件,该整体产品未列入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经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说明,其供应的三口水龙头由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已经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阶段单独提供配件的认证证书,仅明确“中标供应商应在供货时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及相关认证材料”,评审阶段该认证证书并非符合性审查的必要条件。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合法企业,公司为微型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为日本理音株式会社,日本理音株式会社为一家外资企业,非大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认定“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范围。*.本次项目招标中,标的名称:水池+三口水龙头+滴水架又称独立水槽柜,该产品单位为一个整体,整体设备由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其中三口水龙头只是独立水槽架其中一个配件,此配件由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独立水槽柜整体未在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中,此配件的制造商已为我方提供的三口水龙头为节水认证产品,已取得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成交供应商新疆新诺睿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阶段向本机关提供了一份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载明该公司是微型企业。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可查询到,“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小微企业名录。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六条之规定,企业划型标准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国外注册企业不参与划型认定。
*、该项目询价文件采购清单中的“水池+三口水龙头+滴水架”为集成产品,该集成产品由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其中“三口水龙头”是由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供,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取得“水嘴”节水产品认证。
综上,认定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为非中小企业事实依据不足;“水池+三口水龙头+滴水架”为集成产品,本项目询价文件未对集成产品是否需要提供节能认证作出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投诉答复阶段已提供“三口水龙头”节水产品认证。
以上情况有成交供应商新疆新诺睿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上海理音科技有限公司说明函、温州豪跃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说明函、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节水认证证书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