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12-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年“我爱浙疆”农村文化大礼堂迭代工程及“建管用”一体化规划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美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号左岸明珠商业*号楼**号
被投诉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宣传部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北大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平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新城街道迎宾社区迎宾路北侧万里花园*座*层*****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新疆美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平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项目名称:****“我爱浙疆”农村文化礼堂迭代工程及“建管用”一体化规划项目),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浙江威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业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投标供应商报价分别为*******元、*******元、*******元,三者差值极小,三家报价呈规律性,且与项目最高限价*******元的最高偏差不超过*.*%。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监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三家公司的串标行为。*.若串标行为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请求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对涉事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在本项目过程中全过程,我单位未与任何一家投标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亦未以任何形式泄露采购信息或引导报价。二是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密封提交方式,在开标现场拆封前,我单位未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提前知晓任何一家投标公司的报价。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被投诉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均未超过最高限价,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及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二是我公司在审查本项目时未发现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呈等差数列关系,也不存在规律性的百分比差异,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项目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做出投标报价,此投标报价是基于市场参考及我单位成本测算综合得出,且我方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高于招标预算,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公司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独立准备了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报价及相关资料,始终坚持合法、合规、诚信原则,未与任何其他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协商或交换投标信息,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基于对项目需求的理解、自身成本测算、市场行情分析及合理利润空间独立决策的结果,完全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意图和竞争策略。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我单位的报价是根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清单”、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以及本项目所在地的实施可能性基础上经过成本估算得出,报价总金额符合我方对本项目的预期,也是我方合理合法的权益体现,并未与任何单位沟通,不接受对我方总价及“报价异常规律性”的无端揣测。
经审查查明:
*、查看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
*、查看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清单,未发现报价呈规律性。
*、通过政采云平台调取三家投标供应商标书制作**地址、标书制作***地址、标书制作***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计算机信息,未发现计算机信息一致。。
综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浙江威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业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以上情况有浙江威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业广告有限公司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报价清单、政采云平台提供的投标供应商计算机信息等材料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