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5-1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立柱(租赁)广告制作宣传项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意檬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号*栋**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投诉人*:新疆尚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绿地中心智海大厦****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立柱(租赁)广告制作宣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重要的一点未写明,对质疑回复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有阻挠投诉的嫌疑。经核查,质疑回复函格式确有不妥,缺少“告知质疑供应商已发投诉的权利”相关内容,但仅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问题,并未阻挠供应商依法进行投诉,故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此项目中标供应商新疆润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中标后在法定期限内(**天)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代理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公示项目废标重新采购,投诉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违法。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并说明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按照法律法规采购人是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故驳回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一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已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立查立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