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25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5-12-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合雅镇吐曼(**)村公益设施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星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巴格其社区中天星河湾*号楼*层**号商铺

被投诉人*新疆瀚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红旗坡片区管委会解放碑社区***国道机场交汇处****楼房***室

被投诉人*项目评审全体专家:杜传送、田秋菊、步清富

地址:阿克苏地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评审委员会事实认定错误,误判投诉人未提交有效承诺函”的投诉事项。经核查,响应文件第**页《承诺函》未完全响应“备注:(质保期:*年) 由路灯供应商负责路灯的运输、安装、调试。注:成交供应商要求在**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含节假日),超出一天每天按中标价*%扣除违约金)”要求。响应文件第*******页、第*******页,虽提及“本项目承诺提供不少于*年的质保期限”、“确保在**天内完成所有路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超出安装调试时限的每一天,供应商需按中标价的*%支付违约金”等相关字样,但根据谈判文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要求,投诉人未单独提供相关承诺函,投标文件中也未作出响应或错误响应,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评审委员会在程序合规性上存在重大偏差,核心评审理由变更未履行告知与核实义务”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该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诉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继续开展本次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机关就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决定书起**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评审专家的上述行为,本机关已启动另行立案处理程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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