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29
新疆/博尔塔拉 质疑投诉
精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博尔塔拉-2025-12-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博州精河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及中心药房服务升级项目(五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梓旗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宝成大道*号

被投诉人*精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精河镇友谊南路*号

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博乐市隆泉大厦****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湖北梓旗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就“博州精河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及中心药房服务升级项目(五标段)”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未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时效,剥夺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是违规行为。”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回复“三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未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时间并进行二次回复。目前投诉人已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已受理。代理机构的错误告知并未对投诉人依法行使投诉权利造成实质性阻碍。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回复函》不符合法定要求,缺少核心关键内容。”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应当包含内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基本符合要求,投诉时间回复有误。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敷衍,不着重点缺乏依据,结论不合理,无法让人信服。”经核实参数里多个条款叠加要求“新疆本地资源”,构成对非本地供应商的变相排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理由牵强,并未正面解答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倾向性问题。”经核实能满足该功能需求的品牌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不构成指向性。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涉嫌虚假敷衍搪塞,无法令信服。”经核实该容积要求是经测算后设定最低容量标准,属于功能性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理由牵强,完全忽略政府采购项目中对进口产品的规定和管理。”经核实参数要求核心配件关键部件为进口品牌、阀门德国进口气动阀、控制系统采用西门子***控制。被投诉人未履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程序。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和**的答复不合理,完全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经核实参数里“专利证明:提供≥*份专利证明”条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理由牵强不具说服力,并没有解释清楚,国内招标为什么要适用国外的检测标准和输出的报告。”经核实“达芬奇”为特定品牌,其清洗检测证书属于品牌专属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不合理缺乏说服力。”经核实参数要求是结合项目实际使用场景的合理技术要求,满足与现有清洗架的匹配要求,均可参与投标,未倾向原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针对质疑请求的回复不合理,前后表述自相矛盾。”经核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结果:经查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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