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12-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号***、***、***、***、***房
被投诉人:喀什市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喀什市东湖街道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优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市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项目设备采购”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新疆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运维服务商的授权书及盖章承诺,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极短时间内提交现场勘察方案及设计图,变相限制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系统对接的技术标准与数据规范应为公开、统一的,采购需求应基于功能和技术指标提出,而非绑定特定第三方的事前授权。采购人可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供应商与指定系统进行对接测试,但不应将此作为投标的前置门槛。该条款实质上为特定供应商创造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一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得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购活动应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该采购项目为综合性改造工程,专业性强,招标文件仅给予约*天的投标准备期,却要求在此期间完成现场勘察及包含效果图、平面图在内的详细方案设计,该时限要求与项目的复杂程度、专业要求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投诉事项二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且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对采购活动的公平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