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5-12-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准东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购买准东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四)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双洋康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号嘉德园小区*栋**室
被投诉人:新疆尚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绿地中心智海大厦****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准东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购买准东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四)”(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取样框偏转:≥±**度(线阵探头)(提供证明图片,显示设备型号及探头型号)此条参数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明图片存在恶意造假行为。经核查,投标文件中该参数偏离表页码指向不准确无法验证相关参数,评标环节评审专家已对该项进行扣分处理,另已核实中标产品实机演示视频和技术白皮书,代理机构所提供的证明图片真实有效,不存在恶意造假行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多项参数(数值)同屏分析技术,支持≥*种不同成像技术实时的,同一切面同屏诊断和联合定量分析。此条参数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缺乏真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明图片存在恶意造假行为,对证明图片未进行核实,未经过专家验证,对明显的*图和虚假行为不核实。经核查中标产品实机演示视频和技术白皮书,代理机构所提供的证明图片真实有效,不存在*图和虚假行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