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1-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人民医院检验诊断试剂和卫生材料采购项目(第二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和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杭州大道***号
被投诉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伊奇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五、基本情况
和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墨玉县人民医院检验诊断试剂和卫生材料采购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年**月**日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审小组,因为我司未提供和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月社保,通知我公司竞标无效,和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医保,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提供。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情况、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材料,确认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由代理机构(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墨玉县人民医院)共同组成,审查过程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事项进行资格审查,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情况
*.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未提供***月社保”宣布竞标无效,却在质疑回复中以“技术参数不符”废标,属于前后废标理由矛盾,答非所问、程序违规。
经核查投诉书、招投标文件、投诉答复情况等材料并经专家论证,确认如下事实:一是被投诉人承认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存在***月和*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二是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中,“招标规格项”下,“血糖监测试纸”的“*.准确度参数”与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不一致,且投诉人在偏离情况栏填写“无偏离”;三是质疑回复函中“本包段于****年...发布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后的技术参数见附件*),贵司在投标响应时提供的技术参数(见附件*)与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不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非投诉人所述以“以技术参数不符”废标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情况
*.招投标文件
*.专家论证意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和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对代理机构(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墨玉县人民医院)做出相应处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经核实并专家论证,投诉事项*的成立情形未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的有效性,故投诉不影响中标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