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1-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批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图书阅览室科学实验室、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舜王城中药产业园**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诉事项*:塑料注射器、甘油注射器相关主体资质违法,中标人或制造商存在违法情形,虚假应标事实确凿。经核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的定义取决于其预期目的,而非仅仅看它的物理形态。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为“中小学理化生实验室教学演示”,仅用于展示液体抽取、注射的物理原理,不涉及人体接触、疾病诊疗等任何医疗行为,完全不符合医疗器械的核心定义要件。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尖嘴钳、钢丝钳制造商无生产资质超范围经营,中标人虚假应标恶意误导评审。经核实,此投诉是基于对“制造商”概念的误解和对商事登记政策的过时理解。中标行为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应标。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电烙铁制造商为商贸企业无生产资质,中标人虚假应标危害使用安全。经核实,电烙铁未被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不属于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其生产无需具备专项生产许可资质。项目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对电烙铁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等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中标产品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采手电钻制造商无生产经营范围,中标人虚假应标暗藏重大安全隐患。 经核实,投诉人以制造商浙江泉有机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生产类项目为由,认定其无生产资质、生产行为违法,该观点混淆了“经营范围登记”与“法定许可资质”的法律边界,不符合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与招投标领域的监管要求;招标文件未将“制造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范围”作为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未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也未发现中标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阅览室装修等多类产品制造商无对应资质,中标人超范围经营且虚假应标。经核实,本项目中,阅览室装修仅为本次采购项目的附属小额辅助工作,并非独立的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工作内容简单、规模微小,未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变动,不属于《建筑法》强制资质要求的核心规制范畴;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制造商装修资质、管材生产资质、玻璃仪器生产资质及中标单位玻璃仪器销售经营范围列为实质性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未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虚假材料或违法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矛盾骗取中标资格。经核实,企查查等商业平台信息非官方权威数据,其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需提供官方认可的查询记录或人社、税务部门出具的官方文件,不得将非官方网站的查询信息作为投诉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受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