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1-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福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喀大道天宏大厦*栋**楼**号
被投诉人: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号龙腾综合商业中心*栋*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年福海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三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经核实:福海县供销联社农资经销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实际数据有出入。毕节市工信部门认定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与福海县供销联社农资经销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划型一致。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事实身份是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这一实质性资格要求,并未存在骗取额外的、其本不享有的资格情形,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情形。
投诉事项*:回复函澄清无效。
经核实:代理公司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时只提供了制造商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澄清说明,无相关印证材料。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不当。
经核实:代理公司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时以制造商毕节市尚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澄清说明为依据,未对质疑事项做进一步核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活动继续。责令福海县供销联社农资经销部对未规范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事项进行整改;责令新疆博达昌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未规范开展质疑答复事项进行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