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13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6-0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朝阳路社区等*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造项目(设备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办事处三委中远小区***、***

被投诉人* 喀什市民政局

地址: 喀什市人民东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 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民政局、喀什市招投标中心就“喀什市朝阳路社区等*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造项目(设备类)”(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新疆百思特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产品制造商“浙江爱智贞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节能认证证书,违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存在评审不公、未按标准履职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一、关于产品认证问题: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投诉人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水效标识备案记录。本机关就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标识管理范围,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专业咨询。
二、关于评审履职情况: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将“强制性节能认证”列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其评审行为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及回复函、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产品认证问题,根据本机关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业咨询结果,本项目所涉采购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水效标识管理的目录范围。招标文件亦未将其列为强制性要求。因此,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提供相关认证,不构成投标无效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关于评审履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已履行上述职责,未发现其评审结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综上,投诉人所提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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