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13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6-0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朝阳路社区等*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造项目(设备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众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舒福乐一幢壹单元***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民政局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众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民政局、喀什市招投标中心就“喀什市朝阳路社区等*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造项目(设备类)”(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被以“未按要求填报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认为该清单为格式性、非实质性要求,其填写“无”属如实响应,评标委员会以此废标属评审不公。
投诉事项二: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曲解法律、混淆标准,与事实明显不符,涉嫌违法。
投诉事项三: 中标产品中的“水龙头”(型号:*****)未取得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抽烟机”(型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仅填写“无”或“无可选配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字面规定,一致决议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该答复对投诉事项一认为评标委员会处理无误;对投诉事项三认为所涉产品不属于强制认证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投诉人所指中标产品‘水龙头’(型号:*****)及‘抽烟机’(型号:************),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投诉人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水效标识备案记录。本机关就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标识管理范围,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专业咨询。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质疑答复函、产品技术文件、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及其附件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可选配件报价清单” 需提供 “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该要求并非 “单纯格式要求”,而是对 “投标文件完整性、响应明确性” 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招标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投诉人主张的 “非实质性格式问题” 不成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号)禁止的是 “无合理依据的非实质性限制”(如装订方式、纸张材质),但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与评审相关的填报完整性要求。投诉人仅填写 “无”,未补充 “无可选配件” 的说明(如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佐证),属于 “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明确响应”,而非 “格式瑕疵”。
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审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其程序符合规定,对投诉所涉核心问题的实体结论正确。投诉人关于质疑答复“曲解法律、混淆标准”的笼统指控,缺乏具体事实和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三:
关于产品认证问题,根据本机关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业咨询结果,关于水龙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强制水效认证的水嘴仅涵盖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等常规类型。案中的 ***** 为公共场所专用大流量龙头,未被列入该强制认证目录,无需提供强制节能认证证书。关于抽烟机,**** 年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 认证范围内的吸油烟机仅针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案中的 *** * ***** * ** 为商用厨房排烟罩,超出该范畴,无需 *** 认证。由于涉案产品本身不属于强制认证目录范围,供应商自然无需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投诉人的此项指控缺乏前提和依据。
综上,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新疆众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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