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三次) 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14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三次) 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6-01-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云康锐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号大都会小区*号楼办公**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新荟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号科创花苑******室

被投诉人*拜城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拜城县农林大厦

相关供应商: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号汇芙小区二期第*幢*层**号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云康锐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拜城县农业农村局、新疆新荟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就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共*项)
*.中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未取得法定节能资质,评审专家未按规则扣减相应分数,违反评审公正性要求;
*.中标单位所投***气瓶制造商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且无合法运输合规材料,不具备合法供货及履约能力;
*.中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未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核心参数要求,未按规则扣减分数;
*.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评审过程存在双重标准,对投诉人与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待遇适用不一致,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评审过程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评审专家故意不执行评审规则,涉嫌利益输送,严重破坏采购公平性;
(二)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中标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请求核查利益关联及回避情况。
*.请求组织第三方复核并重新评审。
*.请求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请求监督部门坚守法定审查原则
(三)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和提供的材料,调查如下。
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项*的内容,投诉人未依法提出质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审查。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第**项已明确此项所采购内容为“***气瓶”,技术参数要求为“***无缝钢瓶”,未对充装气体作出要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山东永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具备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不具备合法供货及履约能力”之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基于相关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关于“全自动布病检测分析仪”及“头灯”设备的响应内容以及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提交的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内容,上述设备均满足项目采购文件的参数要求。
*.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第**.*条已明确告知“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赖于投标人最基本的商业诚信和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额外主动寻求外部证据,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标准对该评分项所作出的评审结果不存在违反评审规则之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投诉人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明确所投核心产品“全自动布病检测分析仪”制造商(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报价评审阶段对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不予价格扣除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评审规则之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项目评标过程中,没有出现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异常情况。根据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声明,各评标专家与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评审的利害关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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