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乌鲁木齐国际医院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天顺翼达通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号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鞋都六楼******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国际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莲湖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更正后的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未按要求提供所投产品中全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不应被选为中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台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因评审过程未按规定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变更原中标候选人顺序的行为不属于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变更行为无效。原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原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投标时使用相同品牌产品,评审时不应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即无顺延中标资格的法定依据。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部分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本投诉不属于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