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亚尔镇亚尔村纸箱加工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隆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号华润置地广场南区****号楼***室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组***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区文化路南侧滨湖花园小区对面*层
五、基本情况
山东隆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亚尔镇亚尔村纸箱加工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年**月**日,在本项目评审中,评审委员会以“报价无相关印证材料;响应的技术参数,捆扎机的动力技术参数低于***”为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错误。*.评审委员会以“捆扎机技术(动力参数)低于***”为由,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属于错误认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启动澄清程序合法。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成本相关证明材料”,旨在核实报价合理性及履约可能性。投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仅为单方陈述,未附成本构成、市场价格比对等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无法消除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疑虑。故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澄清不充分、作无效标处理,并无不当。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动力“约***”,属概括性表述,未设定具体阈值。投诉人响应参数为“*.***”,符合“约***”的通常理解。评审委员会以“低于***”为由直接认定未实质性响应,缺乏招标文件明确依据,审查不严谨。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高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