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1-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物联网智能水表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临沂贝泉水表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兰山区白沙埠镇船流街社区工业园*号
被投诉人:新疆联鼎宏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升社区世纪大道南路**号*栋*层***号
五、基本情况
莎车县物联网智能水表更换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内容:采购更换老旧机械水表为物联网智能水表***** 块。该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新疆联鼎宏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进行招标,****年**月**日该项目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计划开标时间****年**月**日上午**:**点(北京时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取综合评标价法。投诉事项*:“质疑评审专家评标打分存在故意偏向性,涉嫌故意为特定公司打高分,申请调取并查看本次评标全过程完整视频,核实打分的公平公正性”;投诉事项*:“评审标准不明确、不合理、不透明,申请调取并核实本次项目完整评审准则文件、详细评分表(含评审维度、指标分值分配、细则等)及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的各投标人原始评分表、汇总表,且允许我方核对、复印相关资料”。事项*经核查:①经逐一对各评审专家打分明细情况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交叉比对,确认所有评审专家均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打分行为紧扣评分标准要求,无偏离规则、随意打分情形。②评审标准已量化细化,不同专家之间打分差异均在统一标准下的专业判断差异,系评审专家基于自身专业经验的合理判断分歧,并未发现专家针对特定供应商的畸高或畸低打分情况;③经审阅开评标录音、录像资料,确认评标过程严格遵循封闭评审要求,评审专家无倾向性言论、私下串通打分、与外界违规联系等行为,打分操作环节流程合规透明,专家独立完成评分,评审过程公平公正。综上,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评标打分存在故意偏向性,涉嫌故意为特定公司打高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人“申请调取并查看本次评标全过程完整视频”的诉求,依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属于依法应当**的内容,不属于供应商可自行查阅范围,且我机关已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通过调取全程视频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充分保障了投诉人合法权益。故对该查阅诉求不予支持。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章节已详细载明了价格、技术、商务等各项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评分细则、具体得分或扣分条件、证明材料要求等(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第**页至第**页)。如对“供货方案”、“安装方案”等主观评分项,均列出了具体的评审要点和缺陷判定标准,评审因素已实现细化和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所有评审标准均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评审标准的设定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调取核实相关文件并允许核对、复印”的相关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整评审准则文件、详细评分表的核心内容已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本机关在投诉处理中,已履行了全面调阅和审查的职责,已结合该材料完成调查核实;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的各投标人原始评分表、汇总表因涉及商业**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能提供给投诉人核对、复印,因此,该诉求不予满足。但为确保投诉处理公正,我局对评审标准的应用一致性、专家打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汇总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了重点核查,核查中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评分畸高畸低等违法行为。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该项目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