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1-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物联网智能水表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莎车朗和怡家暖通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中央会所
被投诉人*:新疆联鼎宏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新疆联鼎宏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予以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予以受理。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现将投诉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不公平、不公正,未能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我公司响应文件公正赋分评审,当投诉人质疑后,不能以事实证据答复,敷衍塞则,答非所问,甚至拒绝说明我方评审因素得分情况,没有用公开受第三方监督的复审评审证据答复质疑点,有违法法规。”经核查该项目评审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标准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判断,认定投诉人提交的业绩、人员配置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加分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形;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已经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具体扣分项(业绩不符、人员社保不符)进行了明确说明,指出了不予加分的事实依据,并告知投诉人得分情况。这已满足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质疑答复内容的要求,不存在敷衍塞则,答非所问的情形。投诉人要求的“第三方监督复审评审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必须启动一个“受第三方监督的复审程序”或提供详细的复审评分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系独立进行,其评审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未发现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拒绝我方救济诉求,未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评审;回复函未提供复审说明及依据就是最好的证据(见回复函)”。经核查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启动重新评审仅适用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四种法定情形,且实施主体必须为原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本项目全部评审资料,未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投诉人要求“另请专业专家重新评审”,这完全背离了重新评审制度的立法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启动重新评审的答复符合规定。投诉人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支撑,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组织程序有失职不当表现;未对投诉人质疑规范回答,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赋分”,经核查.代理机构已对投诉人的前期质疑依法作出答复,投诉人主张“未规范答复”无有效证据支持;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已明确了评审标准和方法,无模糊不清情形;评审专家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载明的标准开展评审,评分行为均在其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未发现分值计算错误、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法定违法行为。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