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22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莎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喀什-2026-01-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物联网智能水表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石灰宜庄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联鼎宏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迎宾路**号三楼***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青市北白象镇量测路*号正泰仪表量测产业园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莎车县物联网智能水表更换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年**月**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年**月**日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技术规格偏离表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备品备件清单响应不全、提供的各类证书、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评标委员会评审失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不当等问题,请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全面调查或重新评审;如经核查属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我机关发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核心事实依据均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复印件。该证据未载明来源,也未说明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投诉人送达了《关于提供投诉证据来源说明的函》,明确要求其于收到该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上述投标文件复印件的合法来源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截至****年**月**日(指定期限届满日),投诉人未就上述要求提交任何书面答复或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未履行其举证义务,其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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