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1-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购买棉花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普瑞美(江苏)纺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库尔勒市圣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西路艾尚酒店八楼***室
五、基本情况
普瑞美(江苏)纺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购买棉花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原评审小组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属违规废标,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驳回质疑答复缺乏实施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未进行调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及技术指标响应材料,且未说明该部分供应商如何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四)软件要求第*条、第*条”(即对投诉人作出废标判定的核心技术指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设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采购需求内容是否符合仅作为商务技术评审评分项,与符合性审查内容无关。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进行评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被投诉事项二所述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责令被投诉人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问题限期改正。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