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6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6-0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医共体中心药房(审方中心)建设项目(四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人民医院

地址:喀什市东城区深喀大道北侧朝阳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鑫本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号*层办公*区******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隆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于****年**月**日就“喀什市医共体中心药房(审方中心)建设项目(四次)”(采购项目编号: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对采购人作出废标处理的决定不认可,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依法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没有就作出废标决定提供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人称:*.本项目参与投标供应商共*家,即使取消新疆鑫本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本源公司”)的中标资格,剩余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三家,不具备法定废标条件。*.采购人仅口头说明废标理由,未在书面答复中提供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请求责令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顺延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中标公司(新疆鑫本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情况属实,因此,原中标结果无效,现将发布废标公告并重新组织招标。
经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人为喀什市人民医院,代理机构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年**月**日,艾隆公司就鑫本源公司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主要理由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年**月**日,市医院作出质疑答复函,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决定“原中标结果无效,现将发布废标公告并重新组织招标”。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本项目投标及评审资料。资料显示: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认定包括鑫本源公司、艾隆公司及另一家供应商在内的*家供应商通过初步评审。经复核,鑫本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了货物采购格式,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明确规定须使用服务类格式。该声明函是认定供应商是否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的关键证明文件,其错误直接导致无法准确判断其供应商类型与项目属性的对应关系,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未响应。据此,鑫本源公司的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经对剩余两家供应商(艾隆公司及另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确认其为有效投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本机关调取的评审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鑫本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在排除该无效投标后,合格供应商数量为*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采购人据此作出废标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投诉人主张从剩余供应商中顺延中标,该主张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本案合格供应商自始不足*家,不具备此前提,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仅载明结论,未阐明作出废标决定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与法律条款,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
但经本机关审查评估,该程序瑕疵情节轻微,未对投诉人的实体权利及本案废标决定的合法性、正确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理由如下:其一,投诉人已据此瑕疵依法提起投诉,其救济权利未受剥夺;其二,本机关在本次投诉处理程序中已对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定;其三,采购人答复的详尽与否,并不改变鑫本源公司投标无效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这一核心事实。
因此,投诉事项二关于程序瑕疵的主张成立,但该事项不足以否定废标决定本身的合法性。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请求本机关对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此项请求属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独立调查事项,其处理程序不同于本案对“废标决定合法性”的投诉审查,不构成本次投诉处理决定的审查范围。对于投诉所反映的相关线索,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在本次投诉处理程序终结后依法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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