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巴河县学校、幼儿园****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宁尚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湖路***号物交易中心*层****号
被投诉人: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萨尔塔木乡库尔米希村******号
五、基本情况
哈巴河县教育局委托新疆金泰首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哈巴河县学校、幼儿园****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新疆宁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发起举报,举报中标企业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属于中型企业,但该公司实际不属于中小企业,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企业规模性质的填报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核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函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工作,向被投诉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联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工信部门去函取证,该工信部门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回函明确关联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
以上事实证明被投诉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未发现被投诉企业提供虚假声明函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查证,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关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决定:此项举报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巴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