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1-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库车市人民医院购买保安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号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楼***号
被投诉人: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长宁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库车市人民医院《库车市人民医院购买保安服务项目》投标,在知晓中标结果后,于**月**日发出质疑,代理机构新疆西部鑫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年**月**日予以回复,唐山市丰润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回复结果不满意,于****年*月**日发起设诉,我单位收到后受理。
投诉事项*:预中标方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填写对应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此次评标过程中存在对我方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就已经发现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填写对应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就此问题专门给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了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并要求在当天**时**分在线提交。随后,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回复资格审查小组一个澄清,澄清该公司所属类型为小型企业。
资格审查小组的作法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预中标方新疆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明确填写对应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此次评标过程中存在对我方不公平待遇的情况投诉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市财政局
****年**月**日



